2019年天津市不再統一組織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學位辦〔2019〕1號
市學位辦關于天津市成人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學位授予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學位授予單位在保證學位授予質量中的主體地位,經研究決定,自2019年下半年起,不再統一組織天津市成人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確定外語水平考試考核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外語水平考試考核方式
(一)自2019年下半年起,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考核方式,由相關學士學位授予單位自行確定。考試考核可采取學校自行組織考試、指定學生參加全國性外語水平考試的方式(外語專業學生均須參加第二外語水平考試),或按照辦學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語水平考試考核方式進行。
(二)各學位授予單位應認真修訂本單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細則,明確本單位成人外語水平考試考核實施方案,并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于2019年9月27日前,報送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科學技術與研究生工作處(學位辦)備案。
(三)自行組織外語水平考試的學位授予單位,應參照普通本科外語要求,嚴格按照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考試制度,規范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確保考試安全和公信力。外語水平考試的命題、考試、閱卷等工作不得交由各辦學點自行組織。
二、加強學士學位授予質量建設
(一)各學位授予單位的學士學位管理部門要統籌加強對成人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嚴格堅持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做到標準不降、要求不松、力度不減,嚴禁片面追求高授予率,切實保證成人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質量。
(二)各學位授予單位要按照《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強化學風建設責任實行通報問責機制的通知》(教黨函〔2016〕24號)、《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等文件要求,加強學風建設,強化學術誠信教育,健全考評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加大對學術失范的懲戒力度,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氛圍。
(三)市學位委員會將加強對成人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審查不嚴、把關不力,管理工作混亂、問題較多,不能保證成人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質量的學位授予單位,市學位委員會將采取質量約談、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直至暫停或撤銷其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三、其它事項
(一)2019年上半年的天津市成人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工作仍按原計劃進行。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參加全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取得的成績,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二)因不再統一組織天津市成人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自2019年下半年起,我市將不再接受外省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語考試的借考申請。
(三)請各學位授予單位將本通知要求告知本單位所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學生。
2019年2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2月22日印發